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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扩张的必用法宝。而“零风险”、“轻松月入10万”等字眼也纷纷闪现,招摇地引诱着各路投资者。但任何一次投资回收都有一个过程,轻松背后必定有隐瞒与欺骗。轻信了诱人幌子的投资者与招商“品牌”呈现出数量级的对比,上当者叫苦不迭。商务部商改司副司长王晓川说:“近年来,利用‘特许加盟’旗号进行欺诈、圈钱、传销等非法活动时有发生。”
作为企业自身,虽然有共识认为开连锁店可以大量圈钱,大型的商店成本太高,以低成本开店成了很多人快速致富的捷径。但圈钱过度,没有后续的强大供应链等支撑,导致全军覆没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了不健康发展的征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对投资者来说是自我保护的法律依据与参考,对企业本身来说也是自省的警示牌。同时也弥补了9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无法律强制力的空缺。
成为特许人不容易
《条例》的出台成为了被特许人过往隐痛的抵抗助剂。摘选的《条例》细则需要我们细细品味。
特许人身份成立的条件
《条例》总则指出了特许经营的定义: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同时,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有资格成为特许人的,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对特许人的行为监控与限制
《条例》对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并要求:特许人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订 |
立合同时,顺向归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也会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特许人须向被特许人提供必要的信息。特许人须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人也需要书面告知被特许人加盟费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在宣传、推广上的行为准则也有相关规定。
特许人一旦违反规定,以及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或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过失的,《条例》中均有相关的绝不会让人感到轻松的惩处措施。
当然,《条例》中也有保护特许人权益的有关特许经营权转让与商业秘密的条款。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 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 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 为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 为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方法;
(七)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 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 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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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牌的效力
很多时候,投资者落入陷阱,皆是由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条例》确立的特许人备案及信息披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一点。投资者可以通过从相关部门、网络、报纸等多个途径了解商家的信誉、实力,判断商家的经营模式是否成熟,在签约前对商家加盟店考察,聘请律师和专家进行签约合同把关等等方式,来避免曾经的失误。
中国经营报曾以类公众公司来形容今后的特许人。当投资人的意识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投资人的选择倾向性对于盟主企业来说便是一个推动,他们的融资功能也会变得强大。
管理的盲点
但这些就一定意味着特许经营市场秩序的顷刻重生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直到《条例》出台后两个月,大家才等来了第一批备案企业的公布。而网上信息真实性的审核权只有商务部具备。那么中国那么多需要披露信息的特许人,还要经过多长时间,才能被审核出来呢?并且,企业网上备案,并不是其诚信度的表征。
这中间的过程,无法做为被特许人的头痛药,却是违规特许人的缓冲期。就在这个缓冲期,已有了一些企业打起了擦边球,变“特许经营”为“特色专营店”;或是从特许经营变成代理经销。同时,有些经营还不及一年的特许经营企业,一旦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新法查处,就得关门,于是也会想到变相经营。
面对这样的情形,王晓川解答是:“将会联合和配合其他的执法部门,对市场中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但对属于在特许这一领域内对业务不了解而误操作的,会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或许是人们仍需等待政府的深度解读?
不论如何,《条例》的正式实施,意味着中国的特许经营模式得到了法律的监管与保障。美国未来学家奈斯比特先生预言:“特许经营将是人类下个世纪的主导商业模式。”我们看得出,即使法律监管的效力还未迅速发挥,特许经营市场的重新洗牌也是定势。 (来源:《世界经理人》杂志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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